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16條 法規: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6條 無人載具及其共通品項,屬規格共通、需求重複且適合集中採購者,應由主管採購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規定,以共同供應契約或其他集中採購方式辦理;其共同規格、安全基準、資安要求、可信任供應鏈檢驗項目及維修服務條件,應會同經濟部及相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