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4條 法規: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4條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