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第9條 法規: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9條 主管機關於勘查申請使用土地後,應作成會勘紀錄,並檢送礦業權者及相關機關。主管機關得依勘查結果命礦業權者限期補正;必要時,得擇期辦理複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