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或申請變更核定礦業用地有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礦業權者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或申請變更核定礦業用地,未有前項所定應駁回其申請之情形,並符合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權者將相關書圖文件彙整成定稿本,送請主管機關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