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6條 主管機關於書圖文件齊備後,經檢視礦業權者自評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轉送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如經審認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辦理。二、如經審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權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