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書圖文件齊備後,經檢視礦業權者自評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轉送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經審認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辦理。
二、如經審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權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