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5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書圖文件如有不齊全或其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命礦業權者限期補正。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時,得徵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使用及其他相關機關之意見。礦業權者於申請程序中,得依法併行辦理該案所涉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使用等相關程序,並應將其辦理情形主動陳報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