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2條 礦業權者於實際使用土地前,應依本辦法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採礦工程如已達原礦業用地核定之可開採總量或最終高程,礦業權者欲於原核定礦業用地內,繼續實施採礦工程,應重新依前項規定辦理。礦業用地經核定後,礦業權者於原核定範圍內變更計畫用途或配置,應於變更前敘明變更事由,依本辦法申請變更核定礦業用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