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11條 法規: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11條 與會人員認為主持人於說明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理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