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定礦業用地者,第三條第三款所稱應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如下:
一、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之下列章節:
(一)礦區概要。
(二)申請使用土地坐落位置、面積及計畫用途。
(三)開採及施工計畫,須含可開採總量及最終高程。
但開採方式無階段高程者,得免記載。
(四)環境維護計畫。
二、礦場關閉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