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會應於礦業申請地或礦業用地申請使用土地所在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或村(里)辦公室,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處所或方式召開。
到場人數超過前項召開地點之可容納人數時,得請到場人員推派代表進入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