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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16條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16條
法規: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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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申請人應於說明會後三十日內將說明會紀錄,併同公開展覽期間民眾、團體及機關提出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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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說明會議程如下:一、致詞。二、申請人簡報或說明。三、與會人員表達意見。四、申請人回應說明。五、結論。六、散會。
第11條
與會人員認為主持人於說明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理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理;認為…
第12條
說明會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無法續行時,主持人得依申請或逕行宣布中止。說明會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
第13條
申請人應請與會人員簽到,並作成說明會紀錄;說明會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第14條
前條說明會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與會人員陳述或發問之內容及申請人之回應或處理情形。二、與會人員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
第15條
申請人應於說明會後三十日內將說明會紀錄,併同公開展覽期間民眾、團體及機關提出之書面意見,彙送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及人員,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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