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第二條附表所定之主管機關審查費外,其餘費額減半計收:
一、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於期限內重新提送。
二、礦業權者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其所送第一階段補辦環境影響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