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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收費標準
第6條
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收費標準 第6條
法規:
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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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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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提送原核定礦業用地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或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以下簡稱補辦環評)…
第3條
礦業權者未繳納前條附表所定之主管機關審查費,主管機關不予受理。礦業權者未依規定繳納前條附表所定之補辦環評書件審查費,主管…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第二條附表所定之主管機關審查費外,其餘費額減半計收:一、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於…
第5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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