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第二條附表所定之主管機關審查費外,其餘費額減半計收:一、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於期限內重新提送。二、礦業權者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其所送第一階段補辦環境影響說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