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3條 礦業權者未繳納前條附表所定之主管機關審查費,主管機關不予受理。礦業權者未依規定繳納前條附表所定之補辦環評書件審查費,主管機關應通知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暫停審查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