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法規: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6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出席委員意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或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