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委員: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涉及違法、失職或違反職業倫理,且情節重大者。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違反第七條、第八條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得解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