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5條 法規: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條 筆錄經向受訊問人或受詢問人朗讀或交其閱覽而無異議者,無庸播放錄音、錄影之內容。其有異議者,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書記官或製作筆錄之公務人員,應即更正或補充筆錄之記載;如認異議為無理由,必要時,應當場播放錄音、錄影之內容予以核對,並依據核對之內容,更正或補充筆錄之記載,或僅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之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