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3條 法規: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3條 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訊問或詢問證人,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前二項以外為訊問或詢問之情形,於必要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