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12條 法規: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2條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錄音、錄影設備,應指定專人保管維護,以維持錄音、錄影設備之使用功能正常。書記官或製作筆錄之公務人員於實施錄音、錄影前,應先行檢視設備功能是否正常;於訊問或詢問時,應隨時注意錄音、錄影之起錄及停止,並確保所錄內容之完整清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