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綜合規劃目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由本部解聘之: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或其他不適當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