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法規: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綜合規劃目 第6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委員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