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6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教師、學務處、輔導室或學校對學生得採取下列管教措施:一、一般管教措施:指教師個人採取之管教措施。二、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指學務處及輔導室採取之特殊管教措施。三、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指經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以下簡稱獎管會)或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討論決議後,學校採取之特殊管教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