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學生:指取得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二、獎勵管教:指國民小學對學生採取之獎勵或管…
- 第3條學校獎勵管教或獎懲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第4條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
- 第5條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管教或懲處措施之合理有效性:一、行為之動機及目的。二、行為之手段及行為…
- 第6條教師、學務處、輔導室或學校對學生得採取下列管教措施:一、一般管教措施:指教師個人採取之管教措施。二、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特殊…
- 第7條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二、口頭糾正。三、在教室…
- 第8條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情況急迫時,…
- 第9條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下列各款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時,應依該校學生獎勵管教或獎懲相關規定,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
- 第10條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懲處。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
- 第11條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時,應考量保護學生身心安全之規範目的,明確規定懲處要件,不得僅以情感交往、情感關係曖昧、情感行為不檢…
- 第12條學生於授課日之出缺席狀況,得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懲處。
- 第13條學校教職員工對學校處理本準則事件,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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