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4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