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29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國民中學學生之獎勵、管教及懲處 第29條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學務處核定。警告及小過之懲處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及輔導室後,送學務處核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獎懲事件,應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獎懲會討論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