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35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國民中學學生之獎勵、管教及懲處 第35條 校長對獎懲會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復議;校長對獎懲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懲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獎懲會原決議或作成其他決議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