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國民中學應設獎懲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行政人員代表,其中學務處主任為當…
- 第27條獎懲會之任務如下:一、研擬訂定或修正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規定。二、審議大功之學生獎勵事件。三、審議大過之學生懲處事件。四、審…
- 第28條獎懲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 第29條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學務處核定。警告及小過之懲處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及輔導…
- 第30條獎懲會審議管教及懲處事件,應不公開。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第五條第一項…
- 第31條獎懲會審議懲處事件時,得邀請學務處、關係人、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指派之人員到場諮詢或說明。
- 第33條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提出之學生獎懲事件,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之次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
- 第34條獎懲會審議學生懲處事件及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定,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管教或懲處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
- 第35條校長對獎懲會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復議;校長對獎懲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懲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
- 第36條學校應落實輔導受懲處之學生,並輔導學生改過及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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