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33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國民中學學生之獎勵、管教及懲處 第33條 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提出之學生獎懲事件,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之次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其延長應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