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24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國民中學學生之獎勵、管教及懲處 第24條 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一、師長口頭嘉勉。二、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大功。三、公開場合表揚。四、登載於學校刊物。五、頒發獎狀或獎章。六、頒發獎品或獎金。七、推舉為學習楷模。八、其他適當之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