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對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依法得依下列途徑救濟:
一、準用教師申訴相關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校長申訴之程序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
校長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不服申訴決定者,得向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國立學校校長對於主管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得向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32條
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