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9條 公立學校校長有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經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情形者,經主管機關確認事實後,予以解除職務,並不予回任教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