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校長事件審議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前項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調查報告及其他具體證據,認定事實及作成決議。
二、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檢舉人、學校教職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家長代表、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以書面或出席方式說明、陳述意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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