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主管機關並應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不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當事人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