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2條 主管機關及調查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閱覽。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