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正常教學視導計畫,並依計畫組成視導小組,至其轄區內國民中小學實地視導。
前項視導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每次視導時,應至少由其中二款人員進行:
一、督學。
二、專家學者。
三、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之分團輔導員。
四、地方教師會代表。
五、地方家長團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