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正常教學視導計畫,並依計畫組成視導小組,至其轄區內國民中小學實地視導。前項視導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每次視導時,應至少由其中二款人員進行:一、督學。二、專家學者。三、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之分團輔導員。四、地方教師會代表。五、地方家長團體代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