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正常教學相關法令及各該學年度之視導計畫、主要視導結果、全轄區共通性問題及改善措施,於教育局(處)網站首頁設置專區公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學年對學校相關人員,進行正常教學法令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