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視導之程序如下:
一、資料審閱。
二、課堂巡查。
三、向學生、教師代表問卷調查或與之晤談。
四、與學校行政人員座談。
視導人員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視導程序時,發現學校未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於前項第四款座談時確認之。
視導人員,應對第一項第三款問卷調查及晤談內容,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