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之國民中小學,抽查一定比率校數,進行實地訪視。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訪視結果列為未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學校,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降低中央對地方相關教育經費補助之比率。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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