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視導結果,對落實正常教學績效卓著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其相關人員,依法規規定予以獎勵。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視導結果,對未符合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規定之公立國民中小學,依相關法規對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予以議處。
私立國民中小學有前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