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18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8條 本辦法除第十二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