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17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7條 本辦法關於幼兒園之規定,於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