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16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具各該主管機關所定鑑定評估人員資格者,繼續有效,各該主管機關並應互相承認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