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軍訓教官,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現職軍訓教官。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具現職軍訓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員。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具現職軍訓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員。
四、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具現職軍訓教官身分之編制內及商借人員。
五、教育部直轄市、縣(市)聯絡處(以下簡稱聯絡處)具現職軍訓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員。
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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