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0條 申訴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由依法得承受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涉權益之人承受申訴程序。但已無取得申訴處理之權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權責機關檢送承受權益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