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9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提起申訴逾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學校或機關、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四、非權責機關,接獲申訴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