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一、經費挪為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落後情節重大,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三、為不當宣傳或使他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四、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經費。
五、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致計畫執行成果與原計畫有重大差異。
六、其他違反法令、本辦法或契約之重大情事,致影響計畫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