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符合前條第二項公告之申請資格者,應於申請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經審查通過後擇優予以補助。申請文件未符合規定者,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補正完備者,視同放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