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派為本小組委員;已聘派者,應予改派或解聘: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與被評估技師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