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主辦機關: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二、執行機關:指危老重建範圍負責國有非公用房地實務處理作業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三、管理機關:指國有公用房地之管理機關。四、危老基地:指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建築基地。五、危老申請人:指依危老條例申請危老重建者,且係危老基地之預定起造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辦機關 執行機關 管理機關 危老基地 危老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